英林村旧村改造(一期)项目区间道路一补充通知
各投标人:
晋江市政通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的英林村旧村改造(一期)项目区间道路一(招标编号:晋政施招20250903032),现发布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招标文件的补充修改
1、本项目《招标文件》专用本第2章投标须知第1节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5项内容修改为:
15 | 4.1/4.2 | 合格投标人资格条件 | 1.本招标项目要求投标人须具备有效的不低于叁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和《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2.投标人拟担任本招标项目的项目负责人须具备有效的不低于贰级市政公用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并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拟派出项目负责人必须为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的本企业在岗人员。 3.本招标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投标人自愿组成联合体的应由不适用为牵头人。 4.本招标项目应用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分值。投标人的企业季度信用得分为市政工程类。以联合体参与投标的,投标人的企业季度信用得分按联合体各方中具有市政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的最低企业季度信用得分确定。 注:①在每季度首月10日后开标的招标项目,纳入招投标评分的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分值,应为投标人在上季度的企业季度信用得分。而在每季度首月10日前(含10日)开标的,则为投标人在上季度前一个季度的企业季度信用得分。 ②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系统(从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的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综合监管服务平台登录,下称评价系统)每季度公布投标人的企业季度信用得分(房屋建筑、市政工程)。投标人可以通过评价系统查询本单位的企业季度信用得分。企业季度信用得分以项目截标时在评价系统已发布的数据为准。项目截标后不论何种原因变更的信用评价信息,不在变更前已截标的招投标项目中使用。 ③对评价系统没有公布企业季度信用得分的投标人,其企业季度信用得分以60分确定。 ④由于投标人名称变更,造成评价系统公布的与变更后的投标人名称不一致的,投标人应当在资格文件中附上名称变更证明材料扫描件,并按照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8项规定的要求另行将变更证明材料提交给招标人。未按规定提交的,评标委员会可以按不利于投标人的情形认定。 5.投标人类似工程业绩要求:不适用个;类似工程业绩是指:自本招标项目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的前五年内(含本招标项目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完成的并经竣工验收合格的/。 6.投标人应按照《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转发<> 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评标办法(试行)>等文件的通知》(泉建筑[2018]11号)要求提交《建筑业企业诚信守法承诺书》,该承诺书作为资格标的组成部分(格式详见第8章投标文件格式)。 7.其他资格要求详见招标文件第2章投标须知、第3章评标办法和标准和第8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规定。 |
2、本项目《招标文件》专用本第2章投标须知第1节投标须知前附表第37项内容修改为:
37 | 29.1 | 履约担保金额和形式 | 履约担保金额:(中标人合同签订时属于福建省建筑业龙头企业且(市政工程)类企业季度信用得分超过(含)/分的),其履约担保金额为中标合同价的 10 %;其他中标人的履约担保金额,为中标合同价的10 %。 履约担保形式:现金或银行保函或建设工程保证保险或工程担保形式,以工程担保或建设工程保证保险方式提交的,担保机构或保险公司应满足各级政府或主管部门规定的准入条件; 履约担保期限:施工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竣工验收之日后14日止;若履约担保期限到期的,承包人需自行延长至担保期限后,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
3、本项目《招标文件》专用本第2章投标须知第1节投标须知前附表第40项其他内容增加第八点:
40 | 34.2 | 其他 | 八、招标公告第3.4条款:本招标项目应用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分值。应用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分值的项目,投标人的企业季度信用得分为市政工程类。应用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分值的,投标人的企业季度信用得分不得低于60分;以联合体参与投标的,投标人的企业季度信用得分按具有不适用施工总承包资质的联合体成员中的最低企业季度信用得分确定。投标人的企业季度信用得分可通过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系统(从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的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综合监管服务平台登录)查询。内容修改为:本招标项目应用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分值。应用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分值的项目,投标人的企业季度信用得分为市政工程类。以联合体参与投标的,投标人的企业季度信用得分按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的联合体成员中的/确定。投标人的企业季度信用得分可通过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系统(从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的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综合监管服务平台登录)查询。 |
4、本项目《招标文件》专用本第2章投标须知第2节 投标须知内容修改表第32.5条款内容修改为:
32.5 | 无 | 增加:32.5 潜在投标人发现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存在下列情形的,可以依法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一、招标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未按照设计要求、现行国家计价计量规范、福建省有关计价规定以及未结合工程项目实际进行编制的,包括但不限于: 1、招标工程量清单,存在下列情形的: ①工程量清单缺项、漏项的; ②工程量偏差的; ③项目特征与设计要求(含地勘报告)、现场条件不符的; ④列为包干项目存在不符合规定或不合理的; ⑤未按照国家现行工程量计算规范及本省有关规定计量的; 2、招标控制价,存在下列情形的: ①招标控制价采用的措施方案不合理的; ②招标控制价的清单综合单价明显不合理的; ③各项费用未按计价规定计取的; ④主要材料品种及其数量不合理,或其单价明显低于或高于市场价格的; ⑤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外运运距不合理的; 3、招标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的电子文件格式不符合我省工程造价电子数据交换导则(标准)的规定,成果文件不符合《福建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表格》(附件1)的要求。 二、招标控制价未按照下列规定列出主要材料设备品种的: ①房屋建筑工程优先列出钢材(结构用)、水泥、商品混凝土、钢筋混凝土预制构件、外脚手架和模板支撑脚手架钢管、电线电缆、桥架、管材(含风管)等主要材料。市政工程优先列出钢材(结构用)、水泥、地材及水泥混凝土、沥青混凝土、水泥稳定粒料等商品混合料; ②除上述优先列出的主要材料外,其余的主要材料原则上按照该材料金额占材料费的比例数从大到小排序列出。主要材料累计总比例不少于70%; ③已列出的成品、半成品,其组成材料不得再列为主要材料。辅助材料、次要材料不得列入主要材料。 三、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法,详细评审标准中列出的影响工程质量安全的主要材料设备品种不合理的。 四、潜在投标人发现的其他情形。 |
5、本项目《招标文件》专用本第4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3节专用合同条款第1.7.1条款内容修改为: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7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6、本项目《招标文件》专用本第4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3节专用合同条款第3.3.5条款内容修改为:
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工程开工后,除不可抗力外,投标人变更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中的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技术负责人,每人每次向招标人交纳10万元违约金;其他人员每人每次向招标人交纳3万元违约金。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1)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按以下规定进行考勤:以周为考勤周期,承包人所申报的管理人员每天至少有总数三分之二管理人员在现场,每个人在施工现场的出勤率每周不少于五天,每天至少有一名项目主要负责人(包括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在现场主持工作,周末或节假日应轮流值班,调休的管理人员必须向监理人申报;承包人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达不到上述要求的,视为缺勤。承包人必须实行每天签到登记制,并于每周一上午将签到登记表送交工程师,发包人代表和工程师将随时检查承包人的上述人员是否到位,如发包人或工程师发现签到登记表不实或以上人员没有在现场履行职责,且未向发包人事先书面说明并获得书面同意,则发包人可以对承包人进行处罚。
(2)承包人必须配备人脸识别打卡机一部供发包人考勤管理与考核使用,并实行每天签到打卡制,并于每周一上午将上周签到打卡表送交监理人和发包人。
(3)监理人或发包人将随时检查承包人的常驻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出勤情况,如被发现签到登记表不实或被检查发现承包人常驻施工现场管理人员缺勤的,则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的项目负责人缺勤的,每人每天应支付违约金5000元;承包人的项目技术负责人缺勤的,每人每天应支付违约金3000元;其他管理人员缺勤的,每人每天应支付违约金1000元人民币。
(4)因承包人的现场管理人员缺勤违约,连续两周每周违约金额达5000元以上的,视为承包人严重违约,发包人将有权要求承包人加倍支付违约金,并责令承包人在一周内改正,派出符合要求的常驻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承包人拒不改正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取消承包人的承包资格,终止合同,由此产生的责任和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
(5)承包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必须参加工程例会,因故不能参加的应提前24小时向发包人提出申请并在获得发包人批准后方可缺席,未经允许缺席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按5000元每人每次支付违约金。
7、本项目《招标文件》专用本第4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3节专用合同条款第3.7条款内容修改为: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 是 。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现金或银行保函或建设工程保证保险或工程担保形式,以工程担保或建设工程保证保险方式提交的,担保机构或保险公司应满足各级政府或主管部门规定的准入条件;
履约担保金额:中标合同价的10%。
履约担保期限:施工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竣工验收之日后14日止;若履约担保期限到期的,承包人需自行延长至担保期限后,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8、本项目《招标文件》专用本第4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3节专用合同条款第6.1.1条款内容修改为: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1)承包人的安全工作内容包括: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由施工单位承担安全生产责任的工作、我省和晋江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规定施工单位应履行安全职责的工作以及发包人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有特殊要求的工作均为承包人的安全工作内容,承包人应予以执行;
(2)同时承包人应根据上述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确保工程施工安全;
(3)为安全工作所需的全部费用由承包人一并计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中,此项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4)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是发包人按照有关规定给承包人的专项费用,承包人应当确保专款专用;承包人的此项费用开支应接受发包人和监理人的监督;承包人未按照有关规范、标准和合同要求做好安全工作的,发包人有权不予支付费用;
(5)承包人应按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制定安全施工管理规章,采用适当有效的防护措施,加强施工现场人员与机械设备的施工安全管理,对施工现场人员安全,以及防台、防火、防爆、防汛和防盗等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承担安全施工责任和费用,并承担由于措施不力造成的事故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
(6)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在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过程中,承包人应履行以下义务并承担责任和相应费用:①时刻关注和采取适当措施保障所有在场工作人员的安全,保证工程施工安全,现场施工应当保持有条不紊,避免上述人员的安全受到威胁;②为了保护本合同工程免遭损坏,或为了现场附近和过往群众的安全与方便,在必要的时候和地方,或当监理工程师或有关主管部门要求时,应负责提供照明、警卫、护栅、警告标志等安全防护措施,并承担责任及相应费用。③施工期间,工地发生的一切安全、违法、违规事件,承包人负责处理并承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责任;
(7)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由承包人按照有关部门要求及时办理,并承担责任和相关费用;因施工过程产生的噪音、扰民、污染等外部环境因素产生的投诉由承包人自行处理,因此导致的工期延误不予顺延。
(8)施工现场扬尘防治的具体要求:①建筑施工扬尘污染和施工现场污水排放管理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扬尘防治和施工现场污水排放管理工作的意见》(闽建建[2016]22 号)的规定执行。承包人应当确保专款专用;施工单位是建筑施工扬尘防治的第一责任人,承担工程项目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具体工作。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施工承包合同约定落实建筑施工现场扬尘防治措施;应 将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对项目部和项目理的考核内容;施工单位应负责所承建项目施工现场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组织落实扬尘防治措施,并确保扬尘防治费用合理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对预拌混凝土生产、材料储存、运输等过程的扬尘防治工作全程负责;②工程项目部应建立健全扬尘污染防治管 理制度和具体防治措施,严格落实文明施工的有关要求,对工程施工全过程扬尘 污染防治进行动态管理;应当将扬尘防治等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工人上岗前的培训教育内容,对所有进场人员进行环教育,作业前对工人进行扬尘污染防治的技术交底;③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效果接受社会和舆论监督,工程项目部应在工程项目的大门口醒目位置设置公示标牌,公布扬尘污染监督举报电话。
(9)施工现场,因承包人安全文明措施不到位,根据现场情况,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处以人民币 5000-10000 元/次的违约金。承包人应在接到发包人或监理单位处罚通知书 10 日内缴纳至招标人指定账户,未按规定时限和金额缴交的,发包人有权暂停相关进度款项支付,据此产生的后果均由承包人承担。
(10)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承包人应负责整个场地的安全文明卫生管理,做到文明施工、保持施工场地清洁。本工程所存施工建筑垃圾均应全部清运出现场。场地平整、场地道路、场地排水排污附属设等,均由承包人自行负责施工,施工费用均包括在合同总价中。本工程的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清理费用、临时性收费、临时性占用场地费、临时设施费和不可预见费用,均包括在合同总价中。承包人在本工程竣工验收后15日内完成现场清理并退出施工现场:包括一切施工机械、设备、人员、临时搭盖等。若不按发包人工程师的要求及时完成清理,发包人工程师有权雇请他人完成,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从工程款中扣除。
9、本项目《招标文件》专用本第4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3节专用合同条款第15.3.2条款中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内容修改为: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工程竣工结算时,发包人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为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如承包人在发包人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28天内提交质量保证金银行保函(或双方约定的其他质量保证金提交方式),发包人应同时等额退还扣留的作为质量保证金的工程款。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缺陷责任期内承担缺陷修复义务,监理人和发包人签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后,由承包人提出申请,发包人退还质量保证金。
10、本项目《招标文件》专用本第4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3节专用合同条款第16.2.2条款中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内容修改为:①承包人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对承包人扣以 50 万元的违约金,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上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②承包人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整改并改正,发包人有权扣以5000-50000 元/次的违约金;未按时限要求及未按规范标准等整改的,再扣以5000-50000 元/次的违约金,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上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③承包人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 ,责令改正 ,扣以 5000-50000 元/次的违约金,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上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④承包人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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