琶洲南区AH090203、AH090204地块项目施工总承包补充公告
琶洲南区AH090203、AH090204地块项目施工总承包(项目编号:JG2025-2917),于2025年6月27日在广州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和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发布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招标人现对原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作出如下修改与补充:
一、原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补充修改如下:
序号 | 条款号 | 原文 | 现文 | 备注 |
一、招标公告 | ||||
1 | 五、标段划分及各标段招标内容、规模和最高投标限价:第3点 | 3.最高投标限价:人民币291681368.09 元。 | 3.最高投标限价:人民币296181368.09元。 | 修改 |
2 | 九、投标人合格条件:第4点(不含注) | 4.投标人应具备以下资质: 投标人(若为联合体,指主办方)拟担任本工程项目负责人的人员为:建筑工程专业二级的注册建造师。 | 4.投标人应具备以下资质: 投标人具有承接本工程所需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或以上资质;(注:联合体的,以资质等级低的一方为等级标准)。 投标人(若为联合体,指主办方)拟担任本工程项目负责人的人员为:建筑工程专业二级或以上级别的注册建造师。 | 修改 |
3 | 九、投标人合格条件:第8点(不含注) | 8.投标人(若为联合体投标,指主办方)自2022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止,完成过质量合格的类似工程业绩【类似工程业绩是指中标金额≥18000万元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或工程总承包(包括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或设计施工总承包或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或勘察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等)业绩】。 | 8.投标人(若为联合体投标,指主办方)自2022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止,完成过质量合格的类似工程业绩【类似工程业绩是指中标金额≥18000万元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或工程总承包(包括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或设计施工总承包或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或勘察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等)施工部分业绩】。 | 修改 |
4 | 九、投标人合格条件:第13点 | 13.(如联合体投标,指联合体各方)未被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本项评审投标人无需提供资料,按资格评审时广州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系统比对的结果进行评审。 | 13.(如联合体投标,指联合体各方)未被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本项评审投标人无需提供资料,按投标截止时间广州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系统比对的结果进行评审。 | 修改 |
5 | 附件一投标人声明 | 详见原招标公告 | 详见本补充公告附件一 | 修改 |
二、招标文件中第一章投标须知《一、投标须知前附表》 | ||||
6 | 第21项最高投标限价 | 本项目最高投标限价总价为人民币 291681368.09元。 | 本项目最高投标限价总价为人民币 296181368.09元。 | 修改 |
7 | 第23项投标报价的要求 | 23.投标报价的要求 :(1)建安工程费 本招标项目建安工程费采用工程量清单报价+下浮率报价相结合的投标报价方式: ①采用工程量清单报价:包含桩基工程、建筑工程(包含地上地下主体结构、钢结构工程、装饰工程、门窗工程、保温隔热工程等)、外立面工程、机电工程、景观工程及其他附属工程桩基础工程,土方工程,结构及粗装修工程,钢结构工程,白蚁防治工程,开荒保洁,室内水电、消防工程、人防安装工程、防雷接地工程,抗震支架、信号覆盖工程及其他附属工程等内容采用工程量清单报价,具体详见工程量清单报价表。 ②采用下浮率报价:除采用工程量清单报价的工程外,采用下浮率报价包含但不限于以下:精装修工程、园林景观工程、标识工程(含交通设施)、代建绿地、代建市政道路、代建地下通道、幕墙工程、智能化工程、泛光照明工程(含建筑及景观)、暖通工程、电梯工程、永久用电工程、室外排污工程、燃气工程、柴油发电机工程及配套环保工程、光伏发电工程等工程采用下浮率报价。 中标后,承包人按合同约定编制施工图预算,并按合同约定计价。具体详见合同约定。 在最高投标限价范围内,投标人自行报价。 (2)其他说明事项:招标人公布的工程量清单分部分项综合单价,不作为限价也不参与评审,但如投标人报价偏离综合单价10%(不含10%)之外的,即认为不平衡报价,中标后按合同约定进行调整。 | 23.投标报价的要求 :(1)建安工程费 本招标项目建安工程费采用工程量清单报价+下浮率报价相结合的投标报价方式: ①采用工程量清单报价:包含土方工程,结构及粗装修工程,钢结构工程,白蚁防治工程,开荒保洁,室内水电、消防工程、人防安装工程、防雷接地工程,抗震支架、信号覆盖工程及其他附属工程等内容采用工程量清单报价,具体详见工程量清单报价表。 ②采用下浮率报价:除采用工程量清单报价的工程外,采用下浮率报价包含但不限于以下:精装修工程、园林景观工程、标识工程(含交通设施)、代建绿地、代建市政道路、代建地下通道、幕墙工程、智能化工程、泛光照明工程(含建筑及景观)、暖通工程、电梯工程、永久用电工程、室外排污工程、燃气工程、柴油发电机工程及配套环保工程、光伏发电工程等工程采用下浮率报价。 中标后,承包人按合同约定编制施工图预算,并按合同约定计价。具体详见合同约定。 在最高投标限价范围内,投标人自行报价。 (2)其他说明事项:招标人公布的工程量清单分部分项综合单价,不作为限价也不参与评审,但如投标人报价偏离综合单价10%(不含10%)之外的,即认为不平衡报价,中标后按合同约定进行调整。 | 修改 |
8 | 第27项工程成本警戒价 | 工程成本警戒价为人民币 262513231.28元(按最高投标限价的90%)。对低于该警戒价的投标报价,投标人必须提供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单价、措施性费用、单价分析表、主要材料价格表、投标人成本分析供评标委员会评审,由评标委员会判定其是否低于企业自身成本。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低于成本警戒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应当否决其投标。 注:为充分体现招标人意愿及落实项目招标人负责制,警戒价由招标人决定。 | 工程成本警戒价为人民币 266563231.28元(按最高投标限价的90%)。对低于该警戒价的投标报价,投标人必须提供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单价、措施性费用、单价分析表、主要材料价格表、投标人成本分析供评标委员会评审,由评标委员会判定其是否低于企业自身成本。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低于成本警戒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应当否决其投标。 注:为充分体现招标人意愿及落实项目招标人负责制,警戒价由招标人决定。 | 修改 |
三、招标文件中第一章投标须知二、投标须知修改表 | ||||
9 | 条款号:11.2.2(15)现文 | (15)投标人(含联合体各方)未被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投标人无需提供资料,资格审查时,根据广州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系统比对结果为准)。 | (15)投标人(含联合体各方)未被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投标人无需提供资料,按投标截止时间广州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系统比对结果为准)。
| 修改 |
四、招标文件中第二章开标、评标及定标办法 | ||||
10 | 附表一:资格审查表第9点审查项目 | 投标人(联合体主办方)提供的投标人声明符合公告要求 | 投标人提供的投标人声明符合公告要求 | 修改 |
11 | 附表一:资格审查表第14点须审查的资料 | 投标人无需提供资料,按交易系统比对的结果进行评审 | 投标人无需提供资料,按投标截止时间交易系统比对的结果进行评审 | 修改 |
12 | 附表四:技术标详细审查评分表 | 详见原招标文件 | 详见本补充公告附件二 | 修改 |
六、招标文件中第五章技术条件(工程建设标准) | ||||
13 | 《主要材料、设备推荐参考品牌表》—电梯部分 | 详见原招标文件 | 详见本补充公告附件三 | 修改 |
七、招标文件中第三章合同条款 | ||||
14 | 施工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3.7.1.1条 | 3.7.1.1承包人必须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14天内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金额为合同总价的10% | 3.7.1.1承包人必须在合同签订后15日内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金额为合同总价的10% | 修改 |
15 | 施工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3.7.1.2条 | 3.7.1.2专业分包工程履约担保的提交方式 对于专业分包工程的履约担保的提交方式: 专业工程分包人收到中标通知书后14天内,由专业工程分包人按分包合同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交相应金额的履约担保;专业分包人不履行分包合同的,承包人可以申请发包人要求专业分包人的担保银行承担担保责任。而承包人亦须严格按照总承包合同及分包合同约定履行总承包单位的责任及义务,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工期、安全、保修、文明施工等承担连带责任。 | 删除 | 删除 |
16 | 施工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12.2.1条 | 12.2.1此款补充为: 承包人在本合同签订后30天内,按合同要求向发包人提交履约担保(担保金额为合同价的10%)及施工许可证办理完成后可申请支付合同价(不含下浮率报价、暂列金及包干措施费)的10%作为工程预付款。 …… | 12.2.1此款补充为: 承包人在本合同签订后15天内,按合同要求向发包人提交履约担保(担保金额为合同价的10%)及施工许可证办理完成后可申请支付合同价(不含下浮率报价、暂列金及包干措施费)的10%作为工程预付款。 …… | 修改 |
17 | 施工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15.2.1(2)条 | (2)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照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15.4款(保修)约定的质量保修期。 | (2)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照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由承包人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质量缺陷修复责任及保修责任。 | 修改 |
18 | 施工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15.3.3条 | 15.3.3 此款修改为: 质量保证金的返还方式详见附件一《工程缺陷责任与质量保修书》,质量保证金的返还,并不能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质量缺陷修复责任及保修责任。 缺陷责任期(包括延长的期限)满时,承包人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发包人有权扣留承包人未完成缺陷责任剩余工作所需的部分质量保证金余额,并有权根据第15.2.1(2)款约定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直到完成剩余工作为止。 | 15.3.3 此款修改为: 质量保证金的返还方式详见附件一《工程缺陷责任与质量保修书》,质量保证金的返还,并不能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质量缺陷修复责任及保修责任。 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发包人有权扣留承包人未完成缺陷责任剩余工作所需的部分质量保证金余额,直到完成剩余工作为止。 | 修改 |
19 | 施工合同附件一:工程缺陷责任与质量保修书第7.2条 | 7.2工程保修金返还方式:发包人在2年内分两期将工程保修金返还承包人(质量保证金不计取利息),在每期保修金返还承包人前,如出现本保修书第3条、第5条的情形须扣取相关金额时,发包人扣取相关金额后方向承包人支付,支付情况具体如下: 7.2.1第一期:即质量保修期满一年后,支付工程保修金的50%扣除应扣取金额后支付给承包人; 7.2.2第二期:即质量保修期满两年后,支付工程保修金的50%扣除第一期与第二期之间的应扣取金额后支付给承包人; 7.2.3如当期应付保修金金额小于当期应扣取金额的,不足部分在下期应付保修金中扣取;如全部质量保证金总额不足以抵扣应扣取金额的,发包人有权另行向承包人追索。 7.2.4如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质量保证金银行保函、担保保函、保证保险,发包人应同时退还扣留的作为质量保证金的工程价款。 | 7.2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方式:发包人在缺陷责任期满后将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承包人(质量保证金不计取利息),在保修金返还承包人前,如出现本保修书第3条、第5条的情形须扣取相关金额时,发包人扣取相关金额后方向承包人支付,支付情况具体如下: 7.2.1缺陷责任期满,承包人工程质量无异议的,缺陷责任期满之日起30天内发包人无息退还除已经支付的质量保证金和扣款外的质量保证金的余款。 7.2.2保证金的支付并不表示分包人保修责任的结束,分包人仍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合同,包括但不限于专用条款的规定继续履行保修责任、质量责任。 7.2.3如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质量保证金银行保函、担保保函、保证保险,发包人应同时退还扣留的作为质量保证金的工程价款。 | 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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