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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城县夏庄镇、饶阳店镇等十个建制镇污水管网综合提升工程施工招标公告

· 2024-11-22
招标公告名称: 故城县夏庄镇、饶阳店镇等十个建制镇污水管网综合提升工程施工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编号: E1101050893002028001001
招标内容:

故城县夏庄镇、饶阳店镇等十个建制镇污水管网综合提升工程施工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故城县夏庄镇、饶阳店镇等十个建制镇排污水管网综合提升工程已由故城县行政审批局以故审批招标核字[2024]1 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故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资金来自新增中央资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及地方财政资金,出资比例为100%,招标人为故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夏庄镇、饶阳店镇新建主管网及支管网,并实现管网入户;武官寨镇、西半屯镇、军屯镇、故城镇、青罕镇、房庄镇、三朗镇、建国镇完善其主管网及部分支管网,并实现管网入户。本项目共拟建设污水管道共 206.6km,管径 D160~D500,污水提升泵站 10座等。工期:360 日历天。建设地点:夏庄镇、饶阳店镇、武官寨镇、西半屯镇、军屯镇、故城镇、青罕镇、房庄镇、三朗镇、建国镇。质量标准:满足国家、行业、地区相关合格标准
2.2招标范围:本项目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内的全部内容。本项目共分为两个标段:一标段:包括夏庄镇、青罕镇、故城镇、西半屯镇、武官寨镇、建国镇。二标段:包括房庄镇、三朗镇、饶阳店镇、军屯镇。。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如下:
3.1.1资质要求:一标段: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2)拟派项目经理需具备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证书及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B 本,且未担任其他在建工程 3)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投标,否则均按投标资格无效认定;4)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5)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本项目为专门面向小微企业采购的预留份额项目。二标段: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2)拟派项目经理需具备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证书及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B 本,且未担任其他在建工程 3)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投标,否则均按投标资格无效认定;4)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5)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本项目为专门面向小微企业采购的预留份额项目。

3.2 本次招标 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3 各投标人均可就上述标段中的2个标段投标。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4-11-22 09:00至2024-11-28 09:00(北京时间,下同),登录优招标电子招投标平台(http://www.uvbidding.cn)下载电子招标文件。

4.2 招标文件每套售价0 元,售后不退。技术资料押金0元,在退还技术资料时退还(不计利息)。

5. 投标文件的递交

5.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为2024-12-12 09:00:00,投标人应在截止时间前通过优招标电子招投标平台(http://www.uvbidding.cn)按照河北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推广招标投标双盲评审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务办【2023】35号),本项目采用双盲方式评审。(1)评标专家盲抽,评标专家通过专家抽取系统从全省统一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系统不显示抽取专家姓名、联系电话等信息。(2)评标专家盲评,即投标文件的商务标、技术标分开制作,技术标以暗标方式提交,即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技术部分时屏蔽投标人名称等信息,评标委员会按要求对商务标采取明标方式评审,对技术标采用暗标评审。 依据《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远程异地评标管理办法(试行)》(冀政务办规〔2023]7号)规定本项目采用远程异地评标方式。递交电子投标文件。

5.2 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将予以拒收。

6.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河北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中国河北政府采购网、衡水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平台、优招标电子招投标平台(http://www.uvbidding.cn) 上发布。

7. 其他公示内容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冀建招办【2018】15 号《河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领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实施方案》通知的工作要求,对招标投标领域存在的阻碍投标、恶意竞标、强揽工程、串标、围标、陪标、索要不合理评标报酬等下列涉黑涉恶涉乱行为进行全面清理整治,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直接移交故城县扫黑除恶办公室处理: 1、投标人提供虚假保函行为; 2、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潜在投标人以及有关部门以不合理要求和其他手段阻止、劝退、阻碍其他投标人投标的行为; 3、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的行为; 4、出借或借用资质投标的行为; 5、通过串标的方式串标、围标、陪标、组织或参与多家公司集体投标,形成投标团伙,排挤竞争对手和其他潜在投标人的行为; 6、采用威胁、利诱、胁迫等方式在评标结果确定前买卖投标文件或者诱使他人加入投标团伙的行为; 7、投标人伪造人员证件、企业证照、单位签章、社保证明等行为; 8、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的行为; 9、投标人中标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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